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申请条件: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国内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国外出生:(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