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1月1日实行

【导语】: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1月1日实行

新修订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作出了回应和明确,为苏州市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有序、畅通提供了法治保障。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今天起施行。此前,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报纸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征集到959条意见建议,修改时采纳和部分采纳了721条。修订后,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路权保障力度,规范交通隔离栏的设置和调整,改进完善道路停车,明确城市快速路通行专门规定,并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

为更好满足市民对慢行交通的需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现有城市道路已经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优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不具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可以在路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公交专用交通信号灯。”

为加强对交通隔离栏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交通隔离栏的设置、调整、拆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交通隔离栏。确需设置、调整交通隔离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方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符合国家标准。对已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隔离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拆除。因道路施工作业、重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交通隔离栏,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就市民关心的“停车难”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停车作出了规定。其中,条例规定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在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小区、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区域周边道路上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条例还规定,市区内环城市快速路以内,现有道路不再新增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或者逐步将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改成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此外,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第七章对一些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拼装、加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以二百元罚款;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冬游苏州幸福路线

               冬天苏州旅游季景点


小编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对话框回复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即可获得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推荐内容。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获取更多苏州资讯

姑苏网.jpg


推荐阅读》》苏州一元游园林活动

周末放假,不知道去哪儿玩吗?关注姑苏网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旅游,即可获得苏州最全游玩攻略!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