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介绍: | 对本市农村户籍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
办理条件: | 1.本市农村户籍计划生育家庭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60周岁的农民; 2.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 3.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农民”是指本市农村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特殊情况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
奖励标准: | 每人每月80元 |
所需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农村居民认定证明等 |
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或街道(镇)。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606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0,63160521,吴中区:67080386,相城区:85182810,姑苏区:68727919,工业园区:66680912,高新区:68750862,苏州市卫健委:69291887。 |
办理流程: | 1.申请。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社区、村领取),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审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5.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