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介绍: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
办理条件: |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
扶助标准: | 1.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2.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生特扶对象,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计生特扶对象,每人每月700元。 |
所需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
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606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0,63160521,吴中区:67080386,相城区:85182810,姑苏区:68727919,工业园区:66680912,高新区:68750862,苏州市卫健委:69291887。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提供规定材料。 2.社区(村)自收到申请表及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议意见,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审核,上报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审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定后,委托社区(村)公示7天。 5.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