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介绍: |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
所需材料: | ①首次签发: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母婴保健卡(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换发: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户口登记机关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要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所需材料: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换发人母亲和父亲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③补发: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况需要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所需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补发人母亲和父亲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申明的报纸、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图 | |
出生医学证明协查: |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收到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后,先进行《出生医学证明》载体核查,确定载体的真伪;再与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此证明中信息的真伪;按照核查结果回复协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