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在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与在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园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已享受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补贴的养老院、护理院以及全日制幼托机构不列为本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条件
在补贴对象范围内,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所列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含有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的相关内容;
2、与家政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聘用的家政从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工作岗位为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员;
4、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
(三)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4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且不得与其他政府机构特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四)补贴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告知承诺书
3、苏州工业园区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经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应当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存在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填报《苏州工业园区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申报减少,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
2、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岗补贴即行终止。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享受特岗补贴。
3、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责令限期改正,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骗取补贴处理,并纳入失信惩戒。
4、联系方式: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66605850、666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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