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六条 非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新市民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非常熟市户籍的苏州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应当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申领市民卡等公共服务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本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积分入医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积分入学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申领市民卡的申请人需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积分入学和申领市民卡截止日前,其居住地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地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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