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根据下列规定,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学历信息、常熟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的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六)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计分信息,由常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被本市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
被市级部门及单位列入其他失信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以信用办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请求。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负责核查评分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新的扣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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