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符合积分入医申请条件的新市民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次年续保时,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积分申请。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综合考量新市民子女入医所需的基本条件,每年设定达标积分值,经苏州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达到或者超过积分入医资格积分值的,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于公示期结束后向达标的申请人出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积分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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