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未按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或逾期不缴的;
6、职工投诉或举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调查确认的;
7、单位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8、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拒不整改或有抗拒、阻挠行为的;
9、单位存在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10、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1、对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各分中心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单位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2、对单位的较重失信行为,将采取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失信信息,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等方式予以惩戒。
3、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采取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失信信息,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重点监控和检查对象等方式予以惩戒。
另外,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其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处室定期将失信缴存单位名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将失信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