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1、一般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含未设立职工个人账户,下同)占在职职工不满30%的;
(3)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不满30%的;
(4)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
(5)一年内发生不满5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6)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7)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8)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2、较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2)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30%以上不满60%的;
(3)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30%以上不满60%的;
(4)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4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5)一年内发生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6) 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3 次以上的;
(7)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和抗拒、阻挠行为的;或对存在的一般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时,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仍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
(8)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严重失信行为。
3、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已进行行政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理决定的;
(2)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
(3)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
(4)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行为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或因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理的;
(6)一年内发生10人次以上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7)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 3 次以上的;
(8)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10)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