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申请条件: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办理时间:每年年末(详见网站当年具体通知)
办理依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苏人保开【2011】1号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填写《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卡、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在正常工作日时,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新录用以上人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须知:
1、高层次人才未在统筹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2、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工作,并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3、本规定实施范围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相关资金在各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其中医保个人账户增记金额,由市人社局于每年3月5日前划拨至市社保中心。
4、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重复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0512-65210087,65811070
联系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