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单位日常业务:单位汇(补)缴

【导语】:苏州单位日常业务:单位汇(补)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20号)


三、缴存

(一)有关规定

1、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不跨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公积金自存入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下同)基数计算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3、新参加(调入)工作的职工缴存

(1)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和增加缴存公积金(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收入基数计算口径同上。缴存比例按文件规定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公积金,其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口径同上。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其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收入口径计算。


(二)缴存程序

1、单位到承办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支票(现金)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3、缴存手续办结后,单位凭《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联入帐;

4、单位有职工新增或调入、启封或补交、销户、调出、封存等情况的,在缴存时除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外,还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关于推广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的通知》 (苏房金〔2010〕107号)


二、主要内容
网上单位业务目前包括:缴存变更(包括职工开户、封存、启封、本地转入),单位汇(补)缴申报、个别补缴申报,基数调整,单位联系信息变更、被代理单位信息维护、职工编号和部门变更,信息查询等。今后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将逐步扩展网上单位业务的范围。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三、管理机构设定每月的扣款结算日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以上遇节假日延后)、30日(遇节假日提前),特殊情况由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公布安排。

四、对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完成付款后,由付款银行打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载资金用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载缴存金额、缴存人数,交单位作为付款通知,代汇补缴书。

暂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由收款银行打印《苏州市定期借记凭证》,通过票据交换传递到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付款后将其中“代汇缴书”联交给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


五、单位应在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在指定扣款结算日托收到资金,收款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托收。

对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收款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至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收款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联系、督促单位正常汇缴,避免单位缴存逾期。


六、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收款银行缴存网点。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办理。

 

办理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办理要件

柜面缴款

办理要件

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未发生变更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支票或现金。

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更时(新增或调入、启封、封存)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支票或现金;3.相关表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清册》(新增)、《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转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转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转出)。

友情提示

1.相关表格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由承办银行柜面提供;2.此种收款方式仅限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委托收款的单位及当月托收未成功的单位;3.已办理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员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封存及汇缴申报。

 

委托收款

办理要件

按签约时约定的时间定期自动发起托收

友情提示

1.系统每月对同一单位只自动发起一次托收,如扣款日未扣到款的,可以依次在本月下个扣款日进行扣款,也可与承办银行网点联系,要求提前发起托收。2.单位当月如有汇补缴记录的,系统不再自动发起托收,如需再次托收,应与承办银行网点联系,通过手工方式发起。3.不支持预缴。4.每次托收结果,都有短信提醒。

办理机构及地点 全市承办银行网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l  

中心网站 .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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