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不服从市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染病人、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常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按规定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申报、报告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房屋出租人、集宿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常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5、被检查人员应配合疫情检查点、单位场所的疫情防控检查,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伤害、威胁、侮辱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的;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有上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