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20元档位
老年居民按420元的标准缴纳。
二、1050元档位
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苏州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1050元的标准缴纳。
三、补缴标准
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
四、免缴人员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苏州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