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
一、申报期限
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期间,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参保职工的相关增减手续,网上申报期为每月15日至次月3日。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1.参保单位新录用人员后,应及时为其办理人员增加及参保手续,并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在市区统筹范围内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企业职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外国人、华侨须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⑵市区统筹范围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⑶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2.对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应持经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盖章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其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至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交清《社会保险卡》制卡费用(每卡15元);并于首次参保当月25日后持单位介绍信、制卡费用付款收据、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3.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市区统筹范围内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4.原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参保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出具《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告知书》,并将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情况通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5.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以及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或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并先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补贴金额的到账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1.参保职工发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判刑劳教等情况,或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况,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应及时在其《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或《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上盖章,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对因死亡减少的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单位应持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会保险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社保关系手续,申领丧葬抚恤费待遇,并对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享受补充医保类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险卡》等证卡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具备网上申报功能的人员增减业务,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后,有关纸质材料可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但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