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参保条件
1.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统称中小学生);
2.具有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市区户籍、本人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统称少儿);
费用缴纳
1.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家庭或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享受待遇
一、门诊待遇
1.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以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结付。
2.划卡结付时,参保学生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学生,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
1.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万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重症精神病患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4.参保学生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每一结算年度的医疗费用限额不重复计算,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三、住院待遇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以及全年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1.参保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段:2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
3.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办理地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