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定点(未划卡)、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卡》、《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
2.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3.凡属转外住院、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相应登记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证明,其中在外地就诊的,还应携单位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填写《医疗费用现金报销单》,打印《现金结付单》,单位或个人在《现金结付单》上签字。
3.单位或个人至相关申领窗口领取《现金结付单》上确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