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一、住院结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⑸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3.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1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二、住院就医程序
1.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向医疗机构索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并仔细核对。
2.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市民政局、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起付标准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