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象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但不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缴费年限不满足男满25年、女满20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其中2003年7月15日后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转入人员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还须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还须实际缴费年限满8-10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满8年;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满9年;2011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满10年。2016年9月底前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后,如需补足医保,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主管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67591986、
所需材料
1.补缴人身份证件、代办的同时带代办人身份证;
2.《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核定表》;
3.应补资金。
流程说明
凭退休审批单到区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结算科开具《苏州市区参保职工退休补缴医保年限缴费结算单》,至市民服务中心驻地苏州银行缴费,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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