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2017〕90号)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建造、翻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身声明。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序号 | 贷款要件 | 原件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1 | 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 √ | 3 | 未竣工的提交 |
2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3 | 已竣工的提交 |
3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3 | 另有住房(仅限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有产权住房)评估事宜咨询当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
经评估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 √ | 3 | ||
4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和户口簿 | √ | - | 1.户口簿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
5 | 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4 | |
6 | 单身声明 | √ | 4 | 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单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需当场签具声明 |
7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 √ | 4 | 有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人)的需提交 |
8 |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 √ | 4 | 离婚,且在还贷期间需提交 |
9 | 个人收入证明 | √ | 1 | 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 (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友情提示: 1、建造、翻建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2、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女干部(55周岁退休)及职工出现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在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文件依据(不含因社会保险缴存年限不够造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需要继续缴纳保险费用直至达到法定要求等非正常延迟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否则统一按男性职工60周岁退休、女性职工50周岁退休的标准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 4、职工及其配偶在离婚前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未取得房屋产权和债务的另一方再次申请的(含再婚),按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如另一方(含再婚后的配偶)已经办理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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