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二、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注意事项
1.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新出生等原因,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以及出生后超过3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婴儿,须待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3.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补缴中断期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也必须办理补缴手续,补缴金额不予减免。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存在上述情形的参保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一并缴纳当年度缴费及补缴费金额。
5.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类型前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条件,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情况为准。
7.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携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9.结算年度起始、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律不作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