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3.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7.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其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征地成本划拨医保费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送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本人银行卡账号(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和苏州银行);
3.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门诊病历、住院出院记录;
4.因突发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外伤的,应携外伤相关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预审通过后,打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单》,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3.社保经办机构于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核确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并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将报销结付金额支付至本人填报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时,根据每笔费用发生时(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适用的医保待遇类型,对应该待遇类型在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的结付标准,计算出可报销结付金额;跨年度报销结付医疗费用的,费用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
2.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非就业居民每年4月至次年3月,学生少儿每年1月至12月)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
3.长居外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
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的部分,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报销。
5.对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6.对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需要结算详单的,可于半年内凭《受理单》及本人(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于一年内登录苏州社保中心网站,在“零星报销结算单打印”栏目凭《受理单》号自助查询、打印。
8.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或回原户籍地就诊,发生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现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单据和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银行卡账号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异地就医、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由学校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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