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姑苏区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姑苏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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