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已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按15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办理缴费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高档或次高档标准中自主选择确定,其中:个人按选定缴费标准的60%缴纳;政府按个人选定标准的40%给予补贴。
三、计发办法
居民补充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当月所属年龄段,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各年龄段计发月数见下表:
四、办理流程
1.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凭上述打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次月10日前,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其符合居民补充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定居民补充养老金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自缴纳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次月起,随本人居民基本养老金一起按月 领取居民补充养老金。
五、有关事项
1.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分别记载,并从个人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2.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居民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先在个人缴费部分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支付完的,再从政府补贴部分中支付。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完毕的,补充养老金由政府财政继续支付。
3.参保人员按规定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每月19日至25日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期关闭,期间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不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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