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复印件各1份。
备注:
1、提取额度为专用收款收据开具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同时额度不超过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上的实际发生金额。
2、拆迁后购买定销房等新建住房的,按购买新建住房方式办理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复印件各1份。
备注:提取额度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之前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提示:
1、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证明与购房人的关系(仅限配偶或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委托人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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