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公租房的,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内每年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租房提取,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l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l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l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l 热线电话 0512-12329l 中心网站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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