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导语】:自2020年1月1日起园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依据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在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浮动费率

  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二、浮动周期

  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每两个自然年度。

  三、各行业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条件

  1.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五、以下情况,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调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

  (二)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六、以下情况,工伤保险费率须上涨

  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2%、小于等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七、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不计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