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救助管理站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及《实施细则》要求,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为准则,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备注事项:
1、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2、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3、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