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不按产假规定将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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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如单位未依法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建议女职工可向单位所属地劳动部门反映。

  温馨提示

  虽然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30日才公布的,但《条例》中已经说明该规定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此只要休产假开始时间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的,那么都得按照新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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