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最低标准调整
自2019年7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从1418元/月提高到1493元/月,最高标准仍为2020元/月。
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2018年12月起我市就已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
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
其中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
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
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从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主要是用于劳动者失业之后的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核发按照苏州大市确定的失业保险计算办法,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个人缴纳。
领取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223室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我市失业保险金通过市民卡按月发放,失业职工可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到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