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相城区政策还未公布,可参考往年
2020年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工作要求
(一)明确招生范围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本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由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各中小学在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领导、监督、保障下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服务片区范围。服务片区范围确需调整的,要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民办学校招生时,学生可选择本区内1所民办学校报名。
(二)规范招生行为
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各地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区教育局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
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区教育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地各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地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
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十)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4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相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审核资料。
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材料。
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区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②居住证原件;
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
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居住证原件;
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5. 依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三)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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