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
1.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以下个人社保证明出具业务:
⑴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仅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⑵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记录(仅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汇总情况(仅限养老、医疗保险)。
⑶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⑷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仅限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医疗费用);
⑸享受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情况;
⑹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内从未参保或参保关系已终止);
⑺个人未享受社会保险定期待遇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内不享受社会保险定期待遇)。
⑻市区医保定点单位情况证明。
3.上述第⑴、⑸类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保个人编号、公民身份号码,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cn)“个人专区-参保证明打印”栏目自助打印。
4.上述第⑴、⑵、⑷、⑸类证明,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
5.上述第⑴类证明,参保人员还可通过下列在线渠道下载打印:关注“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并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后,通过“在线办事-参保证明下载打印”栏目下载打印;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苏州社会保险证明出具”栏目下载打印。
6.因各类申报审批事项,参保人员将上述第⑴类证明提供给相关部门的,收到证明的单位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职工社保证明自助验证”专栏,录入验证码验证其真伪。
二、参保单位申请
1.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联系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受理以下单位社保证明出具业务:
⑴单位参保情况(各险种当前结算人数、基数);
⑵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本单位职工参保名册)。
3.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打印本单位上述证明。
4.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手续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市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本单位“单位参保情况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相关社会保险证明(自助打印不受参保地限制)。
2.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一律采用信息系统打印的统一格式,并加盖证明专用章(自助打印加盖自助打印专用章)。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可以作为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