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征收记账等征缴类的举报事项,还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举报范围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伙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伙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和办理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通过偷换、虚记等手段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与参保工伤人员串通虚假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虚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的下列行为:
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手续、退休审批的;
2.违规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3.违规设置或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财务控制参数及数据的;
4.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5.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的;
7.串通个人或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8.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贪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1.来信来访地址:平泷路251号6楼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举报电话:69820512(社保征缴及养老保险待遇类)、65236377(工伤保险待遇类)。
四、奖励条件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2.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详实具体,且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奖励标准
1.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2%予以奖励。举报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挽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流失金额的1%以内予以奖励。
2.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奖励金领取
举报人应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的《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举报人为公民的持本人身份证,举报人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单位有效证明)和《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注意事项
1.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