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异地社会化管理

【导语】:退休人员需申请异地退管服务的,持填写完整的《异地管理服务申请表》和经居住地所在社区(村)盖章确认的《异地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至退休地退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办理对象

异地退管服务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各统筹地区办理退休(职、养)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伤残抚恤金待遇;

2.已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纳入退休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3.居住于本市行政区域(五市七区),但退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相互之间不实行异地退管服务。


        二、申请流程

1.退休人员需申请异地退管服务的,持填写完整的《异地管理服务申请表》和经居住地所在社区(村)盖章确认的《异地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至退休地退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退休地退管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上传至全市异地退管信息平台。

3.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从异地退管信息平台下载异地退管服务对象申请登记信息并接收确认之日起,退休人员由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实行属地管理。


三、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实行异地退管服务期间,居住地址搬迁或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向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申报。居住地址在统筹地区内跨社区搬迁的,应先办理社区转移手续;居住地址跨统筹地区搬迁的,异地退管服务撤销,其中搬迁至本市其他统筹地区的,可按新居住地重新提出申请。

2.退休人员实行异地退管服务期间,发生亡故、被判刑等情况的,家属应立即向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报告,并按照退休地社会保险规定,及时至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申报手续。

3.退休人员实行异地退管服务后,从次年度起,按居住地相关规定实施免费健康体检。

4.退休人员实行异地退管服务后,社会保险关系不作转移,由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结付发放有关工作;符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条件的,可申请异地就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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