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从2021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并对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继续按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
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1.统一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缴费基数的0.15%~1.5%调整至0.2%~1.9%,具体请见下图。
费率档次 | 原基准费率 | 现基准费率 |
第一档 | 0.15% | 0.2% |
第二档 | 0.3% | 0.4% |
第三档 | 0.5% | 0.7% |
第四档 | 0.6% | 0.9% |
第五档 | 0.8% | 1.1% |
第六档 | 0.9% | 1.3% |
第七档 | 1.1% | 1.6% |
第八档 | 1.5% | 1.9% |
2.暂停执行浮动费率。取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执行。
三、举例说明
某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为三类。
缴费基数 | 基准费率 | 浮动费率 | 阶段性 降费率 | 应缴金额 | |
调整前 | 3368 | 0.5% | 80% | 50% | 6.74元 |
调整后 | 0.7% | 100% | 50% | 11.79元 |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于2021年4月底完成工伤保险费率批量调整工作,无需单位填单申请。
敬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关注2021年5月社会保险费结算情况,确保扣缴账户留有足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