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出生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房产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户口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在苏州就业或在户籍地无业的未婚子女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父母。 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可以在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本人与其父母共有)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口申请投靠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80周岁以上老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成年子女,被投靠人需提供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证明,单位不同意落户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手续后,可以直接办理。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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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0512-66601626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6601605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