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660162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66601605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各小区警务室 、苏州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9号窗口(港澳台居住证)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居住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660162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66601605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各小区警务室 、苏州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9号窗口(港澳台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