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体检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个人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学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户籍材料/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查询电话:0512-6668114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66681129 | ||
办理时间 |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分批次集中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 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厅指定窗口(根据通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