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园区护士执业注册材料+时间+地址

【导语】:苏州市工业园区护士执业注册材料+时间+地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行使层级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到办事现场次数2次
咨询方式0512-66685616
监督投诉方式0512-66685615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三楼76号窗口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护士执业注册逾期三年申请的)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申请人临床实习证明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受理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9〕30号)
【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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