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医保局了解到,今年江苏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 元。此外,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持续深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按要求落实并开展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两病”用药患者全部享受待遇。落实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机制,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并做好与现行待遇政策的衔接。
据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到账且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户口迁移后首次参保、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当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中,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根据要求,江苏将强化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督管理,推动实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设区市全覆盖。建立完善监测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数据监测和运行分析。进一步提升国谈药供应保障水平,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要。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全力推进扩面参保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目标考核机制,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新生儿跨部门联办和出生“一件事”办理服务,实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出生证明等“一站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