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落户办事指南——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

【导语】:苏州市人才落户办事指南——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

【办事依据】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4号);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以下简称《细则》)

【办理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调苏的以下人员: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一、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一)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二)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

(三)依技能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户籍及婚姻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函或批文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服务流程】

    一、预审:

(一)预申请:由申请单位凭账号、密码登录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网址:.cn/szrczx)人才落户申报平台,按系统提示逐项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二)预审:我中心工作人员自收到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比对等方式,完成对预申请信息和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预审结果。

二、材料提交

(一)户口从江苏省外长三角区域迁入的,提交《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电子准迁证申请表》《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从江苏省内迁入的,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

(二)补正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

我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流程。

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或存在《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第三点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审核和审批

材料齐全的,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对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我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存在《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审核不予通过情形之一的,由我中心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五、户籍迁移

     拟落户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告知和《细则》第三条第六款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时限】预审:原则上3个工作日;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核:5个工作日

【服务地点】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干将西路288号)一楼大厅1-2号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服务电话】0512-658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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