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3年元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86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3.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
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
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4.转制事业单位职工
在该单位转制前期间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5.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在2014年9月底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6.军队退役人员
2012年6月底前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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