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全解读

【导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全解读

一、听说苏州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事项,请问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包含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申请当月或上月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常住地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的:指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救助证》、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残疾的:指持有《残疾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是指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身份、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优抚对象家庭的:是指经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9.军队退役的: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是指在农业农村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11.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批准的随军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同一户口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苏州户籍的“单人保”家庭成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需要去哪里申请?携带哪些材料?

(1)线下:市、区人社综合窗口、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社区(行政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按照申请类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资料:无。(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员提供资料: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材料:无。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材料:经年检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4.残疾人员提供材料:残疾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材料:无。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材料:无。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材料:经村、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盖章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花名册。

8.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材料: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原件。

9.军队退役人员提供材料:《退役军人优待证》或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材料:户籍地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证明。

11.随军家属提供材料:苏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提供材料:无。

(2)线上:“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江苏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个人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线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下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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