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报废的、撤销的、强制报废的可以不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外,其余的都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属于委托办理的,个人车辆——车主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回收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如缺少的,可填写相应的补领表格代替) 4、属于报废的——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提供监销照片,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5、属于灭失的——因火灾造成的灭失,需提供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灭失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灭失,需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出具的灭失证明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提供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提供原件 8、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注意事项: 1、车辆在正常的状态下才可以办理 2、报废的车辆,先把车辆开到报废车回收企业去拆解,需在解体后七日内将材料提交车管所办理业务 3、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4、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