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导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和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市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县级市(区)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倡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邮递等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非直接接触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咨询行政复议事宜。

申请人如因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封控区域等事由,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二、确需当面提交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应当事先电话预约咨询,并严格服从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体温正常(不高于37.3℃),无感冒、咳嗽等身体不适症状;规范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健康码和行程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封控区域等事由,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四、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全市各行政复议机构将依法从快审理,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五、市、县级市(区)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做好行政复议接待窗口、阅卷室、听证室等场所消毒防护工作。对确需要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对接收和寄发的复议申请材料(邮件)、复议文书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恢复常态时间,另行通知。

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相应行政复议机构咨询。

   

苏州市司法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全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邮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通讯(邮寄)地址

咨询联系电话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苏州市司法局

68701378、68702207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42号  张家港市司法局

58698022

常熟市人民政府

常熟市金沙江路19号  常熟市司法局

52886705

太仓市人民政府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6号楼  太仓市司法局

53542008、53521593

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B座  昆山市司法局

57507615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吴江大厦A座4楼  吴江区司法局

6398043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吴中区越溪苏街198号A座12楼吴中区司法局

65658738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3号楼  相城区司法局

8518221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姑苏区平川路510号   姑苏区司法局

68725202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28号档案大厦C区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

66683765

虎丘区人民政府

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司法局

687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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