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材料;(2)租用他人房屋的,出租方应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3)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4)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5)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6)除提交上述之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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