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选址。维修作业场所的面积需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自有房屋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出租方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事项)。(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要求,购置安装设施设备,聘用培训专业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5)办理相关手续。①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窗口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③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备注: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