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选址。拟选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①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③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在上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④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其营业场所应具有独立的区域、必须有明确的隔断,有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的措施;必须具有能够调控温度的设备,以保证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⑤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仓库不得设置于商住楼或纯住宅用房内;与其他用途用房混合的必须有单独的药品运输通道。经营生物制品等需冷藏保管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30立方米。(二)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应包括药品零售)。(三)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四)自行筹建。①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要求,并在职在岗,不得兼职。②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当地药监部门备案。③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或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五)办理相关手续①申请(市区零售药店申办须先进行网上在线申报)网上在线申报:申请人登陆“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gov.cn,点击“服务导航”—“按部门”—“食药监局”—选择办理事项—“在线申请”。②市区零售药店申请人收到网上申报预审通过信息后,申请人(申请人为企业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须携带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苏州市或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发证机关)的受理部门(苏州市区在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③发证机关受理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未通过,退回补正;通过者,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发证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受理窗口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同意筹建通知书》)。④申请验收:申请人完成筹建(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后,向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申请前需先进行网上在线申报。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到窗口提交现场验收申请纸质材料。⑤发证机关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资料修改及现场整改时间不计入)组织验收,准予许可的,由受理窗口发给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六)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备注:办理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