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前,要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通过完善的民主程序确保职工知晓,并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其岗位是否属于经审批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岗位。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后,要切实维护职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应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劳动法》41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